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7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保险销售行为原则和分类,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公众教育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第二、三、四章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销售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第五章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附则是对本办法与其他监管制度的衔接、办法解释和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对产品和销售人员均要分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产品和保险销售人员均要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产品和销售人员都是与消费者直接发生联系的,对产品实行分级管理是监管部门进行产品监管的一个重要抓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保险销售人员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对复杂的产品理解不到位,引发一系列销售误导问题,给保险机构和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一家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分级管理有利于将合适的产品卖给真正有需求的、合适的消费者。
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
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一直是被消费者“吐槽”最多的保险业顽疾之一。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要求保险销售宣传:
1、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2、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
3、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做出停售或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
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银保监会多次强调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炒停”产品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此次更是明确了停售或价格调整的公告时间,进一步规范了销售宣传行为。
免责说明既要醒目也要易懂
在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免责说明方面,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以及受其委托和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对此,很多消费者申请保险赔付时往往被告知“责任在免赔条款中”。作为保险公司,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提醒消费者,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解释说明。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3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1、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2、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3、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的。
违反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长期险销售人员变更,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并明确告知原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责任追究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违反《征求意见稿》以及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银保监会表示,后续,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还将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报相关内容整理